聽眾劉師傅是滴滴平臺的一名網約車司機,12月3日,他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對方保險公司只賠付車輛損失,但因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,對方保險公司和肇事者都不愿意賠償,劉師傅想咨詢一下,對方這樣的做法合理嗎?停運的損失應該找誰賠?
12月3日,滴滴司機劉師傅駕車在桐鄉振興東路、城東路口與另外一輛小轎車相撞,交警認定對方全責。
劉師傅說,通過滴滴公司可以出具每天的收入流水清單,預估每天收入是400元左右。肇事司機及其投保的平安保險公司,只愿意賠付車損的費用,不愿意賠付因事故造成的停運費用。
章律師表示,滴滴司機的訴求是合理的,符合法律規定,且有事實依據。滴滴司機以開車為業,這輛汽車不光是交通工具,還是他的生產資料,這輛車在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可預見的,應當由肇事方來賠償。但是這個在法律上屬于間接損失的范疇,根據一般的保險合同約定,間接損失都屬于保險公司賠償以外的費用,所以滴滴司機不應該向保險公司賠償。
章律師建議滴滴司機根據每天的實際收入情況,結合實際的修理天數,與對方肇事者進行協商。如果協商不了,滴滴司機可以到法院起訴。